关于新<<劳动合同法>>中的赔偿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12:14:17
我是从06年7月份工作到现在,可是还没有能够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帮我们支付"三金"现在公司要解聘我们.那么我们能够得到经济赔偿吗?能得到多少赔偿,计算方法如何.依据哪一条规定呢?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的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但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应按一年计算;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年限超过十二年的,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仍不超过十二年;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倍的数额支付。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同意继续履行的,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公司不签定合同是违法的,建议向劳动部门反映情况。